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金重訴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9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集
張鈞復
徐沛綸
陳祐宸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
歐優琪 律師被告 李軍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 律師
楊惟智 律師被告 楊舜驛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 廖珈浚 選任辯護人 黃昱婷 律師
林健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陳祐宸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分別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陳祐宸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經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應予更正。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秉賢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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