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吳嬋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嬋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嬋鸞(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於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嬋鸞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嬋鸞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已逾80歲,其於100年11月11日列報為失蹤查尋人口,依戶籍資料顯示配偶 謝卓傑 於58年8月21日出境,97年9月24日遷出登記,在臺灣地區無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失蹤人近況,失蹤人查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入出境紀錄及殯葬紀錄,亦非榮民服務處列管之榮民,失蹤已逾3年以上。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2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吳嬋鸞光復後迄今及其最近親屬之戶籍資料、臺北○○○○○○○○○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110年1月26日北市榮服字第1100000975號書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月22日移署資字第1100012323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月2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1019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月28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0859號函等件(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民參字第11號偵查卷宗第7至29頁、第39至41頁、第53至55頁)為證,並有本院110年4月22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100年11月11日失蹤,計至103年11月11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