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鍾震紳 (原名: 鍾振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3年3月1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於100年3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4年7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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