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志文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周志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常觀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所為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各係基於單一之包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施,依社會通常觀念,應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在刑法評價上,僅分別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三)又被告所犯上揭2罪名,係基於一個犯意之決定,以一行為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被告前於107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約1年,即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顯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較為低落,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經營賭博場所供人聚賭,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經濟秩序,所生危害非淺;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經營時間非長,參與之賭客及賭博金額非鉅;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而被告經營本件賭博場所期間獲利共計新臺幣14萬465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認不諱,並有帳冊在卷為憑,此部份自屬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煒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麻將牌2副│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二│風圈1個││├──┼─────────┤││三│牌尺4支││├──┼─────────┤││四│骰子3顆││├──┼─────────┤││五│帳冊1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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