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062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告 林嘉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78元,及其中新臺幣28,161元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