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95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永煌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以 張哲敏 為被告之人提起訴訟,而本院之審
理及判決對象亦為張哲敏,上訴人於收受判決後,竟對非受
判決之人即212總站停車場提起上訴,自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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