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孫仁翔
訴訟代理人  孫明裕
被   告  黃森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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