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調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亮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硯創意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陳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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