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鴻選任辯護人蔡文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052、2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錦鴻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花蓮縣○○鄉○○○街○○○巷○號。
理由本案被告劉錦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6年8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並經本院於
106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審酌本案之情節及目前審理進程,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花蓮縣○○鄉○○○街○○○巷○號,應足對其生相當之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可能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汪郁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