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于元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若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前清償,則計算至清償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