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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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86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郭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冠綸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借期至109年10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6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6年08月2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6.75%)。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8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0,826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8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冠綸│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六點│││100826││8月26日起│9月25日止│七五│││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八點│││││9月26日起│6月25日止│一││││├──────┼──────┼───────┤││││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6月26日起││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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