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 林玲珠 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二、100年、101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五、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前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有無租賃房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貸、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並請 陳明 現居住於何處。
八、提出法定格式之法定格式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