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 李鎂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95年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101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四、陳明前配偶有無扶養子女。如知悉前配偶之工作及薪資亦請一併陳明。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七、有無租賃房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貸、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八、聲請人現居住何地?清償方案每月扣除開銷,尚有多少餘款可清償欠款?數額多少?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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