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01號原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複代理人 翁羣 祐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李錦娥複代理人蔚中傑律師
翁羣祐被告 陳鑑忠
陳良吉 陳資弘 陳資亮 陳曼莉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曼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資弘被告 黃美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陳資亮、陳曼莉部分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