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國彬
參加人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正。而查,上揭裁定已於102年8月7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於102年8月26日公示送達上訴人,,於102年8月27日已生送達效力。惟查參加人及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