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嘉慧被告李世翔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毀損罪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343號被告李世翔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居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翔因遭人檢舉違規停車而心生不滿,遂基於毀損之犯意,竟於民國111年9月2日21時10分許,前往童 郭秀英 位於新竹巿北區石坊街36之2號之房屋前,徒手捶打該房屋1樓玻璃窗,造成玻璃窗1面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童郭秀英 。
二、案經童郭秀英訴由新竹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世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童邁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遭毀損之大門玻璃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檢察官黃嘉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蔣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