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仲德 企業社即 謝宛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卷宗、109年3月5日之公告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劉育秀┌──────────────────────────────────────────────────────┐│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雙銓機械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大溪分行│109年2月28日│29,610元│ND0六四四七九│仲德││1│││││五│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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