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原告 余遠欣 即海瓏起重工程行之負責人被告 劉坤榮
白明宗 黃廷芳 鍾定軒 廖文鉦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
1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之犯罪事實,於本院並無刑事案件繫屬,從而本件原告之訴,核與前引法條不合,為不合法之起訴,爰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