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7號

原告 蔡智全

江源遠

被告 嚴翊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86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7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