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慶安(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12時40分,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因細故與 陳冠瑋 發生口角,王慶安基於傷害之故意,以手毆打陳冠瑋之頭部1下,致陳冠瑋受有左側頭皮擦挫傷腫脹併頭暈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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