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威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1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光碟共伍拾伍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威辰於民國101年6月中旬某日,在雲林縣北港鎮牛墟市集內,向1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購入不詳數量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及性交畫面之猥褻光碟後,竟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於同年9月16日、19日,在該牛墟市集內,以3片10
0元之價格,接續販賣上揭猥褻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101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許,適有顧客即證人 李連生 向其購買猥褻光碟片,而為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尚未販售之猥褻光碟片共55片及現金100元。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88號為緩起訴處分,惟上開扣案之猥褻光碟共55片,既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應沒收之物,現金100元則為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證人李連生警詢時論述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而刑法第40條第2項關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則為上述沒收從刑須依附於主刑存在原則之例外規定。另按修正刑法第40條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修正前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則規定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除將原規定於但書之單獨宣告沒收移置第2項外,並增列「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另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等屬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第98條是(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605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如毒品、槍砲、彈藥等是,若法律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如偽造之貨幣,自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5058號判決要旨參照);另參照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復參酌刑法第
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觀之,是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情形,亦即指前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而言。綜上所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
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劉威辰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之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1年9月21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8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1年10月5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415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2年10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支付20,000元及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101年11月30日台童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堪可認定。而本件扣案之色情光碟片55片,其包裝封面及內容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撫摸性器官、性交等猥褻畫面,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光碟內容擷取畫面照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該等光碟係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含有猥褻畫面、影像之附著物,而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
235條第3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而扣案之100元為被告販賣上開光碟所得,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陳明確,核與證人李連生之證述情節相符,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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