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49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花簡字第37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1249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花簡字第372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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