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9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130號債權人 姜仁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苙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苙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經兩造簽章之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為證,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有解款之合意及金錢之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揆諸上開契約書內容,僅能證明兩造確有達成「借款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合意,然尚無法遽予推認債務人確已收訖此1,800,000元之借款,是債權人就伊已交付1,800,000元之借款予債務人之事實,仍應補強證據證明】。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