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陳逢春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被告 陳依黁
陳逢盛 陳逢林 陳春蓮
陳春花 被告 曾聖云 上1人訴訟代理人簡詩家律師複代理人 王思 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編號3至6「分割方法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應返還被告 曾聖云代 墊之系爭房地管理費17,290元及代繳信用卡費用9,540元,及代墊之喪葬費用441,161元、房屋稅、地價稅、貸款及利息82,927元、代墊之醫療費用255,347元、住院生活費用82,789元後,加計被告曾聖云應補足返還之140萬元後,依照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分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不爭執曾聖云代墊喪葬費用新台幣(下同)441,161元、房屋稅、地價稅、貸款及利息計82,927元、代墊之醫療費用255,347元、住院生活費用82,789元,業經本院列為不爭執事項㈢㈣㈤,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分割方法漏未記載扣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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