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文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36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36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見毒偵3382號卷第119頁),是上開扣案物內均仍有微量毒品殘留,依現有科技尚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爰依法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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