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97號原告 吳芷餘 年籍詳卷被告 張軍旗 同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