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聲請人 陳道杰全國動物醫院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書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之證明。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