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炎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31,57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9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4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