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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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 黃瓊儀 被告 何崇源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