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合豐德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仁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1,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4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