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0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華欣沛 、 華明雄 、星月灣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星月灣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時,華欣沛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