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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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許宗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17樓之1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