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229號聲請人 傅玲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建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