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選任辯護人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設於新竹市○區○路○○號一樓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下稱許可證)均係由長安儀器有限公司(下稱長安公司)所持有,僅長安公司享有輸入取可,雙方於民國八十八年間雖曾向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將前揭許可權移轉,惟迄今尚未獲准,如欲輸入前揭醫療器材,仍須經由長安公司之授權使得為之,雙方所簽訂八十九年度授權書,其授權期間係載明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八十九年七月間因業務糾紛,長安公司曾發存證信函表示欲解除前揭授權,即自九十年度起長安公司並未繼續與之簽訂授權書等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迄同年六月五日止,多次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下稱臺北關稅局)報關輸入前揭醫療器材時,將「雙方聯名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向衛生署投文申辦尚未核下,目前本公司實為該產品(指附表一所示之前揭醫療器材)代理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辦理進口業務所製作之切結書上,向臺北關稅局行使之;另於九十年間某日,偽刻長安公司印鑑章蓋印於渠所偽造之九十年度授權書上(授權期間載為「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多次持該偽造之九十年度授權書影本,向臺北關稅局行使以報關,均使臺北關稅局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許聯合公司通關輸入相關醫療器材,足以生損害於臺北關稅局對於通關許可管理之正確性及長安公司,因認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係以系爭許可證影本五張、說明許可證仍為長安公司所有之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八月一日所發衛署藥字第○九○○○四七八六○號函、被告供述、告訴人指訴、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寄發與聯合公司終止授權之存證信函、八十九年度授權書影本、九十年度授權書影本、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年十月八日所發臺總局統字第九○二○○六三九號函、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發北普進密字第九○二○○三六七號函附資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並辯稱:伊為聯合公司之董事長,員工有一百六十人,公司有分層負責之制度,進口系爭醫療器材之業務係由行政部門之職員負責,若需取得長安公司之授權書則由業務部門負責取得後交行政部門處理,而系爭醫療器材九十年度授權書係由乙○○所製作,並非伊所製作,而乙○○在製作時亦未事先詢問過伊,伊是在本案訴訟進行中詢問相關公司人員時,乙○○才告知系爭醫療器材九十年度授權書為其所為,至於切結書部分,聯合公司、長安公司及製造系爭醫療器材之國外公司曾於八十八年間簽訂三方協議,系爭醫療器材之代理權即已由聯合公司取得,當時尚協議長安公司於收受五萬元美金後並有協助聯合公司辦理許可證移轉手續之義務,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由長安公司及聯合公司雙方聯名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許可證移轉,而伊於本案訴訟進行前對於進口系爭醫療器材需使用切結書之細節均不清楚,係法院調出所有報關資料及伊於本案訴訟中詢問相關承辦人員始得知該切結書係海關要求而由承辦人員所製作,伊亦係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庭期後再詢問承辦許可證變更之其他承辦人員,才知道許可證變更之申請曾經行政院衛生署以資料不齊而退回,但由衛生署之相關函文可知待資料補齊後仍可再行申請,此並非表示行政院衛生署已將該申請駁回,是切結書上關於聯合公司為代理商及許可證變更尚未核下之記載均未與事實不符等語。經查:
(一)經本院依據被告所提供之報單號碼向臺北關稅局調取報關文件後,聯合公司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九十年七月間使用系爭許可證進口醫療器材所使用之報關文件經本院整理後詳如附表二所示,此有臺北關稅局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發北普進密字第○九二○二○○一四一號函、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所發北普棧密字第○九二○二○○四○九號函附資料在卷可稽,至於其他調得八十九年一月起至同年六月止之報關文件並非本案爭點所在,九十年八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之相關報關文件,則並未使用本案系爭之切結書及授權書而與本案無關,均不贅列,併此敘明。
(二)使用九十年度授權書進口系爭醫療器材部分:證人即聯合公司副總經理乙○○到庭證稱:伊負責管理聯合公司業務部門之工作,丁○○為伊屬下,從長安公司不提供授權書開始,公司有詢問報關行可否用切結書進口,報關行說可以,才改用切結書進口,但使用切結書進口系爭醫療器材在公司來說是小事,由承辦人員負責,被告是否知情伊並不清楚。在九十年間,負責向長安公司取得授權書之丁○○向伊反應因原來用以進口系爭醫療器材所使用之切結書不夠,海關還要其他東西所以有一批貨進不來,伊想聯合公司本與長安公司有協議,也依約付款,但長安公司並未依約交付授權書,再加上系爭醫療藥品與嬰幼兒急救有關,伊即告訴丁○○伊會想辦法,伊即將原來長安公司八十九年度出具之授權影印後更改日期放在承辦人員丙○○桌上,讓丙○○可以傳真給報關行,所以該批貨物就進口了,但當時並未將這件事向被告報告,係到本案訴訟後即距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到庭作證半年內才知道發生問題,伊知道後以為沒有那麼嚴重,若是和解應該沒事,所以並未馬上向被告報告此事,大約在距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到庭作證三個月前始告知被告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丙○○於本院到庭證稱:伊在聯合公司任職負責系爭醫療器材之進口業務,伊將業務部門人員丁○○交付之授權書轉交給報關行處理報關事務,九十年時,九十年度授權書影本好像是直接放在伊桌上,伊並不清楚是何人放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證人丁○○於本院到庭證稱:伊在聯合公司業務部門任職,因系爭授權書當初是由伊與長安公司接洽,所以由伊去長安公司拿取授權書,印象中,丙○○有向伊提過九十年度需要授權書的是,因為伊已經不負責這項業務,所以向主管乙○○報告,伊並不知道九十年度授權書如何取得等語(見同上訊問筆錄),可知系爭九十年度授權書係由證人乙○○所製作並交付丙○○作為報關之用,雖依據被告提出聯合公司如附表二編號二六至二八、三一號進口貨物之公司內部請購單(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所提辯護意旨續狀附件五至八)上之記載,被告均有簽核,惟上開請購單上僅記載欲採買之商品名稱、數量及付款條件,並未有所使用報關文件之記載,且參諸如附表二所示自八十九年七月起所使用之報關文件,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前均非使用九十年度授權書,則被告就乙○○自行製作九十年度授權書之行為是否有參與或知情,實有疑問,且亦乏證據證明乙○○所為係出於被告之授意或指使,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三)使用切結書進口系爭醫療器材部分:⑴參諸卷附長安公司、聯合公司及製造系爭醫療器材之國外公司所簽訂之協議書
(即Agreement,見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告證一)上之記載,系爭醫療器材之代理權已於八十八年間由聯合公司取得,此亦為被告所主張及告訴人所不否認,則聯合公司自該時起即為系爭醫療器材之代理商一節,應無庸置疑。
⑵長安公司與聯合公司聯名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系爭許
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書之情,有相關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五張在卷可稽,而亦為被告及告訴人所不否認,應認此為真實。而上開五張許可證變更登記之申請,雖各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同年月十四日、同年月二十六日、同年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不准變更在案,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發衛署藥字第○九二○○五七二五八號函在卷可稽,然觀諸被告所提出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所發衛署藥字第八九○二八一○九號、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發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七八一三號函文說明欄之記載「貴公司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補送原廠授權登記書,本署為恐因而延宕時日,導致貴公司權益受損,該案將先行結案,並將相關文件退回,請貴公司備齊資料再行申請,本署將迅速重新辦理」,可知行政院衛生署未就前開申請做實體准駁之決定,僅因資料不齊而先行結案退回相關文件,於聯合公司補齊相關資料後仍可再行申請,又其切結之內容乃表示雙方刻正辦理申請許可證變更尚未核下,聯合公司實為系爭醫療器材之代理商,切結進口者皆為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項目,並無虛假,再由聯合公司、長安公司及製造系爭醫療器材之國外公司所簽具之協議,長安公司負有協助聯合公司取得許可證之義務,亦難認系爭切結書為不實內容之文書。另依據證人乙○○證稱:從長安公司不提供授權書開始,公司有詢問報關行可否用切結書進口,報關行說可以,才改用切結書進口,但使用切結書進口系爭醫療器材在公司來說是小事,由承辦人員負責,被告是否知情伊並不清楚等語(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訊問筆錄),而聯合公司為資本總額新臺幣三億(實收資本總額為二億二千六百一十二萬五千元)之公司,且公司內部施行分層負責制度,有公司資本資料查詢單及職務授權核決表(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辯護意旨續狀附件十)在卷可參,系爭切結書應係業務承辦人員所為,被告身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運作之所有細節包含切結書製作之事務是否均能知悉,實有商榷之餘地,縱被告知悉於長安公司不出具授權書後改用切結書辦理報關,但遍觀全卷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係由被告擬具或直接下令指示基層承辦人員所製作、行使,被告是否於案發時知悉切結書之內容亦不無疑問,則就此部分實難認被告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四)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亭柏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表一┌──┬──────────────────────────────────┐│編號│醫療係材名稱許可證號│├──┼──────────────────────────────────┤│一│" 普登氏 - 舒爾提 "腦積水心臟/腹膜導管衛署醫器輸字第○○五八六六號│││"Pudenz-Schulte"CSF-Cardiac/PeritonealCatheter│├──┼──────────────────────────────────┤│二│"普登氏-舒爾提"腦積水腦室導管衛署醫器輸字第○○五八六七號│││"Pudenz-Schulte"CSF-VentricularCatheter│├──┼──────────────────────────────────┤│三│"普登氏-舒爾提"腦積水腰椎腹膜引流裝置衛署醫器輸字第○○五八六八號│││"Pudenz-Schulte"CSF-LumboperitonealShunt│├──┼──────────────────────────────────┤│四│"普登氏-舒爾提"腦室引流裝置衛署醫器輸字第○○五八六九號│││"Pudenz-Schulte"VentricularAccessDevice│├──┼──────────────────────────────────┤│五│"普登氏-舒爾提"腦積水流向控制瓣膜衛署醫器輸字第○○五八七○號│││"Pudenz-Schulte"CSF-FlowControlValue│└──┴──────────────────────────────────┘附表二┌──┬────┬──────────┬───────────┬──────┐│編號│報單時間│報單號碼│報關所使用文件│備註│├──┼────┼──────────┼───────────┼──────┤│一│89/07/04│CA/89/043/15530│八十八年度授權書│見臺北關稅局││││││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函附│├──┼────┼──────────┼───────────┼──────┤│二│89/07/11│CA/89/043/15722│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三│89/07/17│CA/89/043/16025│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四│89/07/26│CA/89/043/16340│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五│89/08/08│CA/89/043/16865│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六│89/08/16│CA/89/043/17126│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七│89/08/28│CA/89/043/17415│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八│89/09/06│CA/89/043/17897│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九│89/10/02│CA/89/043/19206│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十│89/10/09│CA/89/043/19470│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一│89/11/14│CA/89/043/20826│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一二│89/11/20│CA/89/043/21052│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三│89/12/04│CA/89/043/21521│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四│89/12/13│CA/89/043/21837│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五│90/01/08│CA/90/043/10208│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六│90/01/15│CA/90/043/10426│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七│90/01/30│CA/90/043/10787│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八│90/02/05│CA/90/043/10984│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一九│90/02/13│CA/90/043/11257│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二十│90/02/26│CA/90/043/11726│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二一│90/02/27│CA/90/043/11725│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二二│90/03/06│CA/90/043/11977│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二三│90/03/13│CA/90/043/12234│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二四│90/03/20│CA/90/043/12479│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二五│90/04/03│CA/90/043/12986│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同前│││││切結書││├──┼────┼──────────┼───────────┼──────┤│二六│90/04/24│CH/90/043/13723│九十年度授權書│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函││││││(經核與臺北││││││關稅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函附附件二相││││││同)│├──┼────┼──────────┼───────────┼──────┤│二七│90/04/30│CH/90/003/13970│九十年度授權書│同前│├──┼────┼──────────┼───────────┼──────┤│二八│90/05/09│CH/90/043/14280│九十年度授權書│同前│├──┼────┼──────────┼───────────┼──────┤│二九│90/05/09│CH/90/043/14276│許可證影本,並無九十年│臺北關稅局九│││││度授權書、亦無切結書或│十二年九月十│││││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七日函附│├──┼────┼──────────┼───────────┼──────┤│三十│90/05/15│CA/90/043/14497│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關稅局九│││││切結書│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函附│├──┼────┼──────────┼───────────┼──────┤│三一│90/06/06│CH/90/043/15127│九十年度授權書│臺北關稅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函附(經││││││核與臺北關稅││││││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函附││││││附件二相同)│├──┼────┼──────────┼───────────┼──────┤│三二│90/07/03│CH/90/043/15911│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關稅局九│││││切結書│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函附,但││││││本次經退運而││││││未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