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巫素 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炳輝 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陸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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