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紀綸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933號、102年度緩乙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ONEPIECE」商標圖樣服飾參佰貳拾件、吊牌柒仟壹佰 陸拾 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緩字第1260號被告邱紀綸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ONEPIECE」商標圖樣之服飾320件(含採證4件)、吊牌7164件(本署102年保管字第475號),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1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9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2年10月16日起至103年10月15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ONEPIECE」商標圖樣之服飾320件(含採證
4件)、吊牌7164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475號編號1至4、6)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1年10月22日(101)林法字第0134號函及所附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偵查卷第26至32頁、第33至38頁、第83頁)。爰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