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告 劉光中 被告 劉莉莉
劉菁萍 劉建中 劉秉中 之承受訴訟人 胡瓊英 劉秉中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凡 劉秉中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及附表一編號2中所載「台北圓環郵局」應更正為「台北雙連郵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