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064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灃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被告灃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灃沛公司)於民國92年8月
29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自92年9月2日起至95年
9月2日止分36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5.49%固定利率計付利息,上述借款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憑。惟被告於93年9月間繳款困難,嗣與原告協商展延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復於93年10月6日簽訂借款條約變更契約,約定借款期限展延至97年9月2日,自92年10月2日起按借款餘額分48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按年利率5%固定計付本息。
㈡被告灃沛公司另於93年10月6日邀同被告甲○○、乙○○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借款19萬元,約定自93年10月6日起至95年9月2日止分23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按年利率5%固定計付利息,上述借款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灃沛公司自94年2月2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
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償付本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1次清償,經原告以被告灃沛公司為擔保債權提供設定質權之25萬元定存單及存款為抵銷後,至今尚積欠本金149萬5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條約變更契約、對帳單、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補發證明單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條約變更契約、對帳單、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補發證明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經本院參酌原告提出之上開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單位:新臺幣)┌─┬─────┬───────┬────────────────┐│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及利率││├─┼─────┼───────┼────────────────┤│1│134萬4488│94年4月22日起│自9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年利率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之利息。│計算違約金。│├─┼─────┼───────┼────────────────┤│2│15萬1071元│94年2月2日起│自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至清償日止按週│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年利率5%計算│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之利息。│算違約金。│├─┴─────┴───────┴────────────────┤│合計尚欠本金:149萬55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