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洋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洋煥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洋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刑法第41條第8項、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3年10月31日簽具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4之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規定及解釋意旨,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附表:受刑人黃洋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6日下│102年12月6日下│102年10月27日下│102年6月1日凌│││午4時許│午3時28分許│午3時20分許│晨0時20分許│├────┼────────┼────────┼────────┼────────┤│偵查(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773號│字第24387號│字第10897號│字第1484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480號│3717號│31號│2745號││審├──┼────────┼────────┼────────┼────────┤││判決│103年9月29日│102年12月31日│103年1月28日│102年11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決││480號│3717號│31號│2745號││├──┼────────┼────────┼────────┼────────┤││確定│103年10月21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1月6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474號│字第2251號│字第1555號│字1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