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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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張謝金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煥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湯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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