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五三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森林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年七月間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0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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