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原告華一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甲○○
丙○○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五號 郭朝榮 涉嫌誣告案件刑事訴訟全部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子郭朝榮就本案標的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經被告提起誣告自訴,現繫屬第二審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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