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肆佰零肆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二││││十份,嗣退郵八份││││又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郵資)│壹佰零貳元││├─────────────┼───────────┼────────┤│總計│壹萬肆仟陸佰叁拾叁元││├─────────────┴───────────┴────────┤│相對人應負擔十分之一即壹仟肆佰陸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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