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己○○
辛○○丁○○丙○○戊○○原告庚○○○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