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至廷選任辯護人高木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如下:
主文林至廷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至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有販賣扣案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惟本案先後扣案物品之數量眾多,其答辯內容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所涉經起訴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名,均屬犯罪嫌疑重大,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多案傳喚不到而發佈通緝,嗣經通緝到案後,始接受觀察勒戒之處分,有事實足認被告既有逃避施用毒品輕罪行為之法律責任,亦顯有逃避本案販賣毒品重罪行為之責任之虞,故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二、嗣本案經本院調查審理後,業於105年11月9日辯論終結,並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5年11月9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本案所涉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仍屬重大,原羈押被告之事實、及羈押原因迄今均仍存在,且被告於本案審理過程中,針對顯而易見之扣案第三級毒品FM2部分,更無視客觀證據之存在而有先後矛盾供述之情形,顯見仍存有僥倖之心態,更見有逃亡之虞,又本案尚有日後執行或上訴之可能,為確保日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於105年11月9日訊問後,當庭諭知被告自105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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