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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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46號原告 陳玉蘭
趙文萃 趙登閣 謝憶平 謝憶安 謝憶華 謝繼武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謝維原告 趙文芷
趙文弟 趙文麗 被告 楊芮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435元;被告應給付原告116萬6,1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加計原告請求116萬6,10
0元後核定之,而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6萬7,000元,面積為總計為85.24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0萬1,180元(167,000×85.24+1,166,100=15,401,1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