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林淑貞 被告 陳靜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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