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22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鳳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韋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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