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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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12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英鑾
被 告 郭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1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2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
,逾期超過3個月部分,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