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028號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高榮峰
被 告 簡宏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玉娥